(三)中部地区外商投资行业分布情况
外商在中部地区的投资主要集中在制造业、房地产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从1997-2006年间,中部地区这三个行业实际吸收外商直接投资金额占中部地区实际使用外资金额的比重分别为55.49%、14.74%和8.43%,其比重和达到78.66%。中部地区的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也吸收了较多的外资,实际利用外资金额占中部地区实际使用外资金额的比重为5.23%。以上四个行业领域实际吸收外资额占中部地区实际使用外资额的比重高达83.89%。与东部地区相比,尽管中部地区外商直接投资也集中在制造业(比重为55.49%),但集中度低于东部地区(比重66.99%)。此外,中部地区租赁及商务服务业领域吸收外商直接投资所占的比重仅为2.13%,小于东部地区的相应比重4.11%(表6.3.3)。

2006年中部地区外商直接投资农、林、牧、渔业领域新设立企业数、合同外资金额、实际使用外资金额占中部地区外商投资企业总数、合同外资总额和实际使用外资总额的比重分别为5.61%、4.34%和1.99%。
2006年制造业领域吸收外商直接投资所占比重最大,新设企业数、合同外资金额和实际使用外资金额占中部地区外商投资企业总数、合同外资总额和实际使用外资总额的比重分别为62.19%、54.26%和53.29%。
2006年中部地区吸收外商直接投资较多的行业还有房地产业和燃气电力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这两个行业实际吸收外商直接投资额占中部地区实际使用外资金额的比重分别为20.05%和7.93%。
2006年中部地区吸收外商直接投资主要集中在制造业、房地产业和燃气电力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这三个行业领域实际吸收外商投资金额占中部地区实际吸收外资金额的比重达81.27%(表6.3.4)。

(四)中部地区外商投资方式情况
1998-2006年间,中国中部地区累计实际使用外资金额中,以中外合资企业方式进行的投资所占的比重为44.51%;以中外合作企业方式进行的投资所占的比重为10.41%;以外商独资企业方式进行的投资所占的比重为44.62%;以外商投资股份制企业方式进行的投资所占的比重为0.40%。上述累计统计数据表明,与东部地区相比,中部地区利用外资方式的一个重要不同是,中外合资企业方式所占比重大致与外商独资企业方式所占比重持平(表6.3.5)。

2006年,中部地区实际使用外资金额中,以中外合资企业方式进行的投资所占的比重为32.48%;以中外合作企业方式进行的投资所占的比重为2.61%;以外商独资企业方式进行的投资所占的比重为64.56%;以外商股份制企业方式进行的投资所占的比重为0.34%。上述数据表明,与累计统计相比,2006年度外商独资企业方式所占比重高于中外合资企业方式所占比重,表明中部地区的市场环境和市场机制正在逐渐趋于完善(表6.3.6)。

(五)中部地区各省吸收外商直接投资情况
截至2006年底,中部地区利用外资最多的省份是湖北省,其外商投资项目数、合同外资金额和实际使用外资金额占中部地区外商投资企业总数、合同外资总额和实际使用外资总额的比重分别为17.25%、16.55%和22.40%,占全国外商投资企业总数、合同外资总额和实际使用外资总额的比重分别为1.86%、1.34%和1.97%。位列中部地区第二的是湖南省,实际使用外资金额占中部地区实际利用外资金额总量的18.85%,占全国的比重为1.66%;位列中部地区第三的是江西省,实际使用外资金额占中部地区实际利用外资金额总量的16.03%,占全国的比重为1.41%。此外,实际使用外商直接投资金额占中部地区累计实际使用外资金额的比重超过10%的还有河南省(12.02%)。截至2006年底,这四个省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金额之和占中部地区累计实际使用外资金额的比重为69.30%(表6.3.7)。

2006年,中部地区利用外资最多的省份是湖南省,其外商投资项目数、合同外资金额和实际使用外资金额占当年中部地区外商投资企业总数、合同外资总额和实际使用外资总额的比重分别为19.15%、22.06%和20.75%。位列第二的是江西省,实际使用外资金额占中部地区实际使用外资金额的比重为19.75%;位列第三的是河南省,这一比重为14.70%。2006年这三个省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在中部地区各省中占绝对优势,实际使用外资金额之和占中部地区实际使用外资金额的55.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