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刘笋教授 演讲概要

2007-09-10
 

晚近国际投资条约发展过程中呈现出的若干新特征及对策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刘笋教授

一、晚近国际投资条约发展过程中呈现出的若干新特征

  1.BIT近十余年的迅猛发展已经成为晚近国际法发展中的突出现象;

  2.将贸易与投资挂钩,在自由贸易协定中纳入投资章节或投资条款的做法开始普遍,NAFTA立法模式开始扩大影响;

  3.由于投资者对国家争端解决程序在FTABIT中被日益广泛接受,国际投资争议仲裁数量近年来迅速增加,ICSID地位日益重要,国家主权受到的挑战也日益严峻;

  4.投资问题与环境保护、劳工保护问题开始挂钩并进入条约实践和争端解决实践阶段;

  5.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开始认识到投资者权利过度扩张给国家主权、行政管理、公共利益带来的消极影响,已经开始从立法和条约解释层面采取制约性措施;

  6. 投资争议仲裁的透明度问题日益受到关注,发达国家已经开始采取措施促进仲裁程序的透明度

二、我国今后签订投资协议的若干对策(结合前四项议题进行思考)

  1.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投资促进功能只有在东道国国内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前提下才能充分凸显出来;

  2.双边投资协定与自贸区协定(FTA)投资章节的关系是并行不悖的关系,今后可在拓展双边投资协议的同时有选择地参与自由贸易安排,并可将投资问题纳入自由贸易协议调整范畴;

  3.在“公平公正待遇”和“持久保护和安全”等条款是否涵盖在习惯国际法概念之内,仍然是有争议的,我国对外签订BIT时,可以借鉴NAFTA晚近出现的限定解释法,适当约束对两种待遇条款的扩大解释;

  4.目前大多数BIT所界定的国民待遇仍然是限定于投资进入后经营运作阶段的国民待遇,投资准入阶段的国民待遇仍然只是少数做法,不宜作为普遍惯例予以推广,我国对外签订投资条约时对准入前国民待遇宜采取审慎态度。

 

 
信息来源:
   九八投洽会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