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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大学法学院 魏艳茹
一、BIT与投资促进究竟存在何种相关关系? 这主要是一个经济而非法律问题。目前主要存在如下两种研究结论:BIT能够显著促进FDI流动、尚无证据证明BIT与FDI流动之间存在明显证据。这两种结论都缺乏经验研究的有效确认。 二、BIT与FTA投资章节的关系,两者如何协调,是否各有侧重? 这一缔约实践的用意在于通过FTA的方式一揽子解决与谈判对手之间的贸易自由化、投资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等多方面问题,节省缔约成本。从内容上看,BIT与FTA的投资章节之间并无实质不同,可以相互替代。实际上,我国在2006年与巴基斯坦签订的FTA中已经开始通过投资章节(第9章)的方式全面纳入了BIT内容。 三、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条款中,股东代表仲裁对我利弊?什么条件下可以接受? (一)股东代表仲裁的产生背景——巴塞罗那牵引机车案、注重保护股东利益的趋势 (二)股东代表仲裁的启动条件——“拥有或者控制”的界定 (三)股东代表仲裁与普通的投资仲裁之间的区别及意义 (四)我国的因应之策——如果将我国定位为主要系资本输入国的话,则似乎不宜接受此类条款。 四、合并仲裁条款对我利弊,可否有条件的接受? (一)利 1. 提高效率,减少精力、时间和金钱的投入。 2. 确保裁决的一致性。 (二)弊 1. 当事方可能无法充分自主地指定仲裁员。 2. 仲裁员犯错误的风险可能被放大。 3. 仲裁的机密性可能受到损害 (三)我方的对策:可以考虑在双边投资协定中接受合并审理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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