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周怀世:新企业所得税与国际税收

2007-09-06
 

全球管辖与来源地管辖香结合
    • 居民企业--全球管辖
    • 非居民企业营业利润--按机构场所归属管辖
    • 非居民企业消极所得--按来源地管辖
居民企业
    • 成立地标准 实际管理机构标准
所得来源与实际联系
    • 原税法关于所得来源的规定--原税法实施细则第六条
税法第三条所说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是指: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内、境外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利润(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 ”
    • 新税法第三条第二款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消除国际重复征税
    • 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境外但有实际联系的所得---新税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
    • 间接抵免---新税法第二十四条
    • 境内外盈亏不得互相抵补---新税法第十七条
规范源泉扣缴
    • 扣缴义务在支付或到期应支付时发生---新税法第三十七条
    • 税务机关追缴漏税手段---新税法第三十九条
反避税措施
    • 转让定价
    • 成本分摊
    • 受控外国公司
    • 资本弱化
转让定价
    • 关联方--关联交易主体
    • 预约定价安排
    • 第三方提供信息义务

 
信息来源:中国投资指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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